新修订的《公司条例》简化了在香港开办企业的程序,例如,废除了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大纲作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规定,以及订明章程细则范本,让根据新条例注册成立的不同类别的公司采用。公司签立文件的模式亦已简化为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备存及使用法团印章。
新条例为公司提供灵活性,容许公司(不论是原有公司还是根据新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备存或采用和使用法团印章,不过有关规定不再属强制性。
对于公司备存法团印章,公司仍可根据新条例,选择是否藉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公司如选择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该印章须按照其章程细则的条文盖上。
如公司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以及契约:
(a)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或
(b) 如公司有两名或多于两名董事,由该两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签字。
由于公司就法团印章的使用或文件的签立可采纳不同形式的章程细则,因此,如有疑问,公司应寻求专业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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